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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拒绝伪证

1998-08-29 来源:光明日报 毕国义 我有话说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行直接开庭,公开审理,一切活动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某些人却怀着侥幸心理,亵渎法律,在诉讼过程中,制造和出具伪证假证,歪曲或掩盖真实情况,妄图贪法律的便宜,结果是得不偿失,事与愿违,自编自演了一幕幕悲剧、丑剧、荒唐剧,笔者从中撷取几例,用以奉劝人们别拿法律当儿戏。

案例一:编造伪证抵债

郭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尚某、李某二人经商,双方签订了租期一年、租金为7500元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此房屋因扩路而拆除,于是经双方协商,由郭某退回尚某、李某二人租金4400元。郭某因当时无钱而出具了一张4400元的欠据。后经尚某、李某催要,郭某推拖,形成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郭某矢口否认欠据是自己所写,称款已当时付清,此欠据系尚、李二人伪造,而且还向法庭提供一张署名为尚某的4600元的欠据,注明是拖欠货款,法庭对两份书证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4400元欠据为真,4600元欠据为假,在事实面前被告郭某不得不承认是用套描的方法仿照原告尚某笔体伪造的,法庭对郭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

案例二:出具假证诈钱

正直而立之年的王某,没有一个固定职业,看着别人家都富了,他也想搞点买卖可又愁着没本钱,1997年7月的一天,同乡好友李某来到他家,王某便把于某、石某叫来四人一起喝酒。酒桌上,王某提起做买卖没处借本钱的事,李某便说:“没关系,我那儿有,借给你,可又转念一想:自己平时好打麻将,输了很多钱,搞了几把买卖又赔了本,因此,妻子把钱管得严严的,唯恐拿不出。于是对王某说:“大哥,你给我打个条,要不我媳妇不相信。”随后,王某便给李某写了一张五千元的借据,于某、石某作为“中人”也在上面签了字。

李某回家,跟妻子说了王某借钱的事,不料妻子已把钱还了银行的贷款。

王某没有借得李某的钱,也没往回要那张借据。事隔三个多月,王某与李某因做买卖“分红”而翻了脸,打起架来,李某打伤王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赔了王某的药费,李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总觉得这口气实在难咽,经过冥思苦想,便生下了“讹人”之计……

他翻出了那张王某亲笔写下的借据,又用小恩小惠,花言巧语买通了在场的“中人”石某,便以王某“欠债不还”之词状告到法庭……

审判人员经过明察暗访从蛛丝马迹中发现了破绽,最后真相大白,李某不但亮了丑,又付出了一笔“伪证钱”。

案例三:串通伪证索赔

某集体企业工人李某被农民孙某打伤而住进医院,痊愈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及其它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盖有所在企业公章,证明李某被孙某打伤后误工3个月,该单位扣发其3个月工资的证据材料,被告孙某对此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进行了认真核查,结果,李某实际误工28天,该单位只扣发其28天的工资,伪证系李某与本厂厂长串通所为,法院依法对李某及该厂厂长分别罚款1000元。

案例四:制造伪证要房

王家兄妹为老人遗产发生诉争,王兄讲父母去世后的房产应有自己继承的份额。王妹讲父母是自己养老送终,生前有遗书言明房产归己所有。法庭从王妹提供的材料中看,两位老人分别于1995年5月和1997年4月病故,遗书系1994年12月所立,有立遗书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但经开庭审理,王兄对遗书提出异议,后经科学技术鉴定,遗书不是1994年所写。审判人员经反复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查明该遗书系王某串通他人于父母病故后的1997年5月所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庭分别对王妹及见证人、代书人进行了罚款的制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愿人们在诉讼中要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伪证丑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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